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狀態鑒定標準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狀態鑒定標準
standard for appraiser of safety of in-service tower cranes
(征求意見稿)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符號
3 基本規定
3.1 基本要求
3.2 基本內容及程序
3.3 鑒定評級標準
3.4 整機失效條件
3.5 子單元或構件失效條件
4 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1 機構檢測的一般要求
4.2 起升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3 變幅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4 回轉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5 頂升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6 大車行走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5 鋼結構的解體檢測
5.1 鋼結構解體評定的一般要求
5.2 主要連接件的檢測與評定
5.3 起重臂的檢測與評定
5.4 平衡臂的檢測評定
5.5 塔帽的檢測與評定
5.6 過渡節的檢測與評定
5.7 套架的檢測與評定
5.8 上下回轉支承架的檢測與評定
5.9 駕駛室的檢測與評定
5.10 塔身的檢測與評定
5.11 底架的檢測與評定
5.12 行走式塔機臺車架的檢測與評定
6 電氣系統的檢測與評定
6.1 電氣裝置的檢測與評定
6.2 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測與評定
6.3 操縱系統的檢測與評定
7 安裝后整機檢測
7.1 機構的一般檢查
7.2 鋼結構的一般檢查
7.3 電氣系統的一般檢查
7.4 安全保護裝置一般檢查
7.5 鋼絲繩的外觀檢查
7.6 現場連續作業試驗
7.7 結構試驗
8 塔式起重機安全狀態評估
8.1 構件或零件的安全性評估
8.2 鋼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3 機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4 電氣系統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5 鑒定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6 綜合評定
8.7 檢測鑒定報告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比較合理的鑒定在用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狀態,加強對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管理與合理使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境內的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的檢測鑒定。
1.03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整體安全性鑒定的檢查內容、檢測方法及安全狀態評定方法,確定建筑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性。
1.04 塔式起重機安全狀態評估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本省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1.05 引用標準
GB 5144-2006《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 9462-1999《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GB/T 17807-1999《塔式起重機結構試驗方法》
GB/T 5031-94《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
GB/T 17806-1999《塔式起重機可靠性試驗方法》
GB 5972-200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 4162-91《鍛軋鋼棒超聲波檢驗方法》
GB 11345-89《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JB/T 6061-2007《無損檢測 焊縫磁粉檢測》
GB/T 13752-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GB 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機 in-service tower cranes
依法生產合格出廠的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2.1.2 構件適修性 repair-suitability of member
殘缺或承載力不足的已有構件適于采取修復措施所應具備的技術可行性與經濟合理性的總稱。
2.1.3 鑒定單元 appraiser system
根據塔式起重機的構造特點,將其劃分為若干個可以獨立進行鑒定的系統,每一個系統為一鑒定單元。如:鋼結構、機構、電氣系統。
2.1.4 子單元 sub-system
鑒定單元中可分的單元,一般按總成劃分為若干個子單元即鋼結構鑒定單元分為吊臂、塔帽、塔身等;機構鑒定單元分為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等;電氣系統鑒定單元分為操縱系統、電氣裝置、安全保護裝置。
2.1.5 構件、零件 member、part
子單元中可以進一步細分的基本鑒定單位,它可以是單件、組合件。
2.1.6 主要構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將導致相關構件失效,并危及塔機的安全。
2.1.7 一般構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會導致主要構件失效的構件。
2.2 符號
au 、bu、cu、du —— 子單元中的構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級;
Au 、Bu、Cu、Du —— 子單元或某些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級;
Aau 、Bau、Cau、Dau ——鑒定單元的安全性等級;
A 、B、C、D ——整機的安全性等級。
3 基本規定
3.1基本要求
3.1.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機應進行整體檢測鑒定:
1 出廠8年以上的塔機;
2 資料不齊全,無法考證出廠日期的塔機;
3 塔機事故以后及主要結構件重新加工修復后的塔機;
4 經過暴風或破壞性地震以后的塔機。
5 塔機的使用超過說明書規定的工作年限或循環次數。如果使用說明書未作工作年限或循環次數的規定,則塔機使用超過1.25×105次工作循環后,需繼續使用的。
3.1.2 從事塔式起重機鑒定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
3.1.3 首次申報鑒定之前,應根據本機使用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的大修(不做表面漆),大修后自檢,液壓頂升機構,應請專業廠或專業機構進行檢測,然后申報鑒定。首次鑒定后,三年內再次鑒定不必全面大修。
3.1.4 解體檢測不合格,不得安裝。
3.1.5 首次鑒定后鑒定單位應對該塔機建立臺帳,記錄各次鑒定后塔機的概況及更換、補焊的情況,供再次鑒定參考。再次鑒定不必按本標準第7條的要求做安裝以后的檢測。
3.2 基本內容及程序
3.2.1 內容及程序:
1 委托申請及受理
2 資料審查(查看說明書、合格證、備案牌、出廠及履歷記錄、故障記錄、保養和修理記錄、事故記錄、事故報告等)
3 綜合觀察(有無明顯缺陷)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4 分總成檢測鑒定
5 提出整改意見
6 安裝以后整機試驗;
7 安全性分級;
8 綜合評定;
9 鑒定報告。
3.3 鑒定評級標準
3.3.1 鑒定評級標準見表3.3.1。
表3.3.1 鑒定評級標準
層次 |
鑒定對象 |
等級 |
分級標準 |
處理要求 |
一 |
子單元中的構件或零件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u |
安全性略低于a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簡單維修、保養后使用 |
||
cu |
安全性不符合au級的要求,已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進行徹底的維修或更換 |
||
du |
安全性極不符合a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必須更換 |
||
二 |
子單元
|
Au |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u |
安全性略低于A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簡單維修、保養后使用 |
||
Cu |
安全性不符合Au級的要求,已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進行徹底的維修或更換 |
||
Du |
安全性極不符合A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必須子單元整體更換 |
||
三 |
鑒定單元
|
Aau |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a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au |
安全性略低于Aa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簡單維修、保養后可使用 |
||
Cau |
安全性不符合Aau級的要求,已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進行徹底的維修或局部更換 |
||
Dau |
安全性極不符合Aa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鑒定單元必須更換 |
||
四 |
整機評級 |
A |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
B |
安全性略低于A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進行簡單的維修、保養后可使用 |
||
C |
安全性不符合A級的要求,已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應進行徹底的維修或更換 |
||
D |
安全性極不符合A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或運行 |
整機報廢 |
上表中au 、Au 、Aau 、A級的要求見本標準第8條。
3.4 整機失效的條件(整機D級)
3.4.1 長期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整機完全失效(無需解體逐個構件進行檢測):
1 對鋼結構(吊臂、平衡臂、塔帽、過渡節、回轉支承、套架、塔身各個子單元進行安全狀態評定,有三個(含三個)以上的鋼結構子單元失效或完全失效。
2 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事故,使塔式起重機結構、機構受到嚴重損壞,被具有塔式起重機鑒定資質的單位鑒定為已不具有適修性的。
3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時應報廢。
3.5 子單元或構件失效的條件(Du級或du級)
3.5.1 機構重要總成(子單元)有:起升機構、頂升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大車行走機構等。機構子單元失效的條件為(無需解體逐個構件進行檢測):
1 機構在運轉中有非正常偏擺、異響和非正常的振動現象,經確認發生耗損失效或退化失效。
2 齒輪、軸及軸承等主要零件嚴重磨損、損壞發生耗損失效。
3.5.2 鋼結構重要總成(子單元)有:起重臂、塔帽、平衡臂、頂升套架、駕駛室、塔身和底盤(或臺車)。鋼結構子單元失效的條件為:
1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塑性變形,而且不能修復的應報廢。
2 主要受力構件如塔身標準節、臂架構件等失去穩定性時應報廢。
3.5.3 電氣系統子單元的失效條件為:
1 安全保護裝置(子單元Du級)包括各限位裝置,失效條件為:失去靈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護作用。
2 電氣裝置(子單元Du級)絕緣電阻達不到規定要求,各元件老化、損壞、線路斷路、短路、接頭松動、脫落或接觸不良。
3 電氣控制箱、接線盒、開關盒(子單元Du級)等嚴重損壞、變形、銹蝕不能繼續使用。
4 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1 機構檢測的一般要求
4.1.1 按3.5.1條判定的機構,如果不能直接判定報廢,則需進一步進行檢測與評定。
4.1.2 機構中主要零部件的更換宜采用原制造廠同型號的產品。
4.1.3 機構的評定以總體效果(起制動的平穩性、正反轉的機械沖擊性、噪聲、振動、跳動等)為主。
4.1.4 機構零部件的檢查要求
各機構根據總成自身特點分為若干零部件(組成部件)進行評定。可不進行零件拆分。
4.2 起升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2.1 起升機構分為: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卷筒和滑輪、吊鉤等部件。應檢查起升機構與塔機主體結構連接是否可靠。
4.2.2 電動機的檢測評定:外殼完好,動力線接點接觸良好,轉動平穩,無異響,能正常工作可評定為au級或bu級,反之可根據情況評定為cu級或du級。
4.2.3 制動器的檢測評定
1 制動器零件的報廢條件,按GB5144第5.5.3條判定。
2 如果有三個以上影響制動性能的零部件需報廢,則應重新更換一臺制動器。瞬時式的制動器宜更換為非瞬時式。制動器或零部件更換以后,可根據其制動效果及工作平穩性評定為au級或bu級。
4.2.4 減速器的檢測評定:外殼完好,傳動平穩,無異響,能勝任正常工作可評定為au級或bu級,反之可根據情況評定為cu級或du級。
4.2.5 卷筒和滑輪的檢測評定
1 卷筒和滑輪的失效條件按GB5144第5.4.5條判定。
2 卷筒和滑輪更換以后,可根據情況評定為au級或bu級。如果磨損量不到本標準第4.2.5條第1款規定的50%,可評定為bu級,超過50%評定為cu級。
4.2.6 吊鉤的檢測評定
1 吊鉤的失效條件按GB5144第5.3.2條判定。
2 吊鉤上不得施焊。如果吊鉤鉤體上有焊點,應報廢。鉤體更換以后,根據銷子及吊鉤裝配結構的情況評定等級。如果吊鉤僅僅是磨損,磨損量不到本標準第4.2.6條第1款規定的50%,可評定為bu級,超過50%評定為cu級。
4.3 變幅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3.1 變幅機構包括: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卷筒和滑輪、變幅小車等。應檢查變幅機構與塔機主體結構連接是否可靠。
4.3.2 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卷筒和滑輪的檢測評定按本標準4.2.2~4.2.5的規定評定。變幅機構必須安裝制動器。
4.3.3 變幅小車上,雙向均應設置斷繩保護裝置。斷繩保護裝置應可靠。
4.3.4 變幅小車的每一副車輪,均應設置斷軸保護裝置。斷軸保護裝置應可靠,焊縫應通過10倍放大鏡檢查。
4.3.5 變幅小車車輪組成的平面,其平面度的檢測評定應按GB/T9462第4.4.10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4.3.6 小車變幅車輪的檢測評定
1 車輪的失效條件應按GB5144第5.6.3條判定。
2 小車變幅車輪更換以后,可根據情況評定為au級或bu級。如果磨損量達不到本標準4.3.6條第1款規定的50%,評定為bu級,超過50%評定為cu級。
4.4 回轉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4.1 回轉機構包括: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大齒圈和小齒輪。回轉機構與塔機主體結構連接應可靠。
4.4.2 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的檢測評定按本標準第4.2.2~4.2.5條進行。回轉機構應安裝制動器。
4.4.3 大小齒輪的檢測與評定
齒輪的失效條件:
1 齒輪有一牙齒輪斷裂或破碎,其長度超過原齒寬方向的1/3;
2 齒輪輪轂破裂;
3 齒輪咬合或表面有剝落現象;
4 齒輪分度圓齒厚的磨損量已影響正常的嚙合關系(測量或目測)。
4.4.4 大齒圈或小齒輪更換以后,可根據情況評定為au級或bu級。磨損量不影響正常使用,可評定為bu級,磨損量達到影響嚙合關系時評定為cu級。
4.5 頂升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5.1 液壓頂升機構包括油缸、液壓站、液壓膠管等。
1 外觀檢查:頂升油缸缸體表面腐蝕程度檢查;面板、底板、罩殼銹蝕程度檢查;活塞桿鍍鉻層應無剝落或銹蝕;缸頭、桿頭應無裂紋,耳孔應無損壞;管件、液壓站及液壓鎖的連接應可靠、無滲漏。
2 液壓油的檢查:油液變成灰黑色(含雜質或氧化)、乳白色(含水)、變稠(粘溫性變差),均不合格。
4.6 大車行走機構的檢測與評定
4.6.1 大車行走機構的驅動裝置,分別由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行走輪組成。
4.6.2 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的評定應參照本標準第4.2.2~4.2.4條的規定,行走輪應參照本標準第4.3.6條的規定。
5 鋼結構的解體檢測與評定
5.1 鋼結構解體評定的一般要求
5.1.1 按本標準3.5.2條判定的鋼結構,若不能直接判定報廢,則需進一步進行解體檢測。
5.1.2 塔機鋼結構的焊縫根據重要程度分為重要焊縫和一般焊縫。重要焊縫包括鋼結構構件或子單元兩端的接頭焊縫或連接件與主弦桿焊接的焊縫;一般焊縫為構件或子單元中腹桿與主弦桿連接的焊縫或一些輔助結構的焊縫。重要焊縫及周圍打磨大約100㎜寬地帶應進行無損探傷, 一般焊縫用10倍放大鏡檢查。
5.1.3 鋼結構分部件檢測完成后根據檢測的情況按本標準第8條評定等級。
5.1.4 解體檢測要求:
1 鋼結構分總成(子單元)或構件解體,凡是鉸接、螺栓連接處都應拆開。應從結構構造的合理性方面著手檢測。
2 塔機鋼結構重要焊縫無損檢測時,發現超標(超過Ⅱ級焊縫要求)裂紋,應根據受力及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再次產生裂紋的構件應予報廢。
3 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到原厚度的10%時應予報廢。
4 各結構件應進行變形檢測:主肢直線度不大于L/1000 ,結構件節間弦桿的直線度不大于L/750 (L 為所測桿件長度)。
5 鋼結構各構件或子單元,檢測時選擇三個截面(兩端、中部各一個截面),用測厚儀分別測量三個截面的各主弦桿、腹桿的壁厚及規格。在每根桿上下左右各測一點,并記錄。根據測量值確定腐蝕情況。并除掉銹斑,檢查銹蝕深度。
5.2 主要連接件的檢測與評定
5.2.1 螺栓、螺母的技術評定(檢測結果納入相應子單元評級)
1 螺栓的螺紋有倒牙、亂扣現象應視為失效;
2 嚴重銹蝕或螺桿彎曲變形的螺栓應視為失效螺栓;
3 所有螺栓禁止采取粘結、焊接等手段修復后再用。
4 重要受力部位連接螺栓的技術要求;
1)塔身標準節接頭連接螺栓、底架連接螺栓、起重臂連接螺栓、平衡臂連接螺栓、必須逐一經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才能使用。這些螺栓若需要重新購置,宜與原廠聯系購買。
2)其余螺栓,必須逐一檢查,確認無裂紋方可繼續使用,否則應更換。
5.2.2 鉸連接銷軸的技術評定(檢測結果納入相應子單元評級)
1 鉸銷軸表面銹蝕或有銹蝕麻點為失效;
2 鉸銷軸有裂紋或彎曲變形者,為失效;
3 塔機出廠后因某種原因需要重新添置鉸連接銷軸,應首選原廠產品。
5.3 起重臂的檢測與評定
5.3.1 吊臂各節上下弦桿鉸接接頭與主弦桿焊接的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按一般焊縫檢查。吊臂各節水平桁架主弦桿接頭連接叉,必須進行無損探傷。
5.3.2 正三角形水平吊臂下弦桿與變幅車輪接觸表面出現凹凸不平或磨損量達到原厚度的20%以上,下弦桿必須按失效處理。如果磨損量在10%~20%,需繼續使用,該塔機的使用性能應降低到60%~80% 。
5.3.3 水平吊臂下弦接頭軸端擋板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并檢查擋板是否能有效約束連接銷向內的竄動,下弦連接銷孔是否變形等。若發現擋板有用螺栓固定的現象,必須整改成可靠的固定方式。
5.3.4 起重臂拉桿檢查:
1 拉桿兩端母體與連接板的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
2 拉桿接頭連接銷、連接孔周圍應進行無損探傷。
5.4 平衡臂的檢測與評定
5.4.1 平衡臂臂根鉸點焊縫、每節接頭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按一般焊縫檢查;
5.4.2 平衡臂支承拉桿(索)的檢查:
1 拉桿母體與連接板的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
2 拉桿接頭連接銷、連接孔應無異常;
3 對于可移動的配重小車及軌道可參照本標準變幅小車及軌道的評定方法進行。
4 平衡重塊,應無裂縫及缺損。
5.5 塔帽的檢測與評定
5.5.1 塔帽頂部加強板與主肢的連接焊縫、塔帽根部與連接耳板的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焊縫按一般焊縫檢測;鋼管型主肢頂部封頭應良好,主肢內不能進水。
5.5.2 塔帽頂部與吊臂、平衡臂支承拉桿的連接孔、連接銷應無異常。
5.5.3 塔帽根部各連接孔、連接銷應無異常
5.6 過渡節的檢測與評定
5.6.1 過渡節上下連接接頭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
5.6.2 與司機室連接的耳板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
5.6.3 兩端接頭、司機室掛耳、起重臂根鉸點、平衡臂根鉸點連接孔、連接銷應無異常。
5.7 套架的檢測評定
5.7.1 上下頂升橫梁與套架主弦桿連接的焊縫、上頂升橫梁與油缸上鉸點耳板的連接焊縫、下頂升橫梁與油缸活塞桿鉸點耳板的連接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按一般焊縫檢測。
5.7.2 套架上平面與下回轉支承架連接的接頭銷子或螺栓、銷孔或法蘭盤應無異常。
5.8 上下回轉支承架的檢測與評定
5.8.1 回轉支承架與上下結構的連接接頭焊縫、上下蓋板與側板連接的焊縫、下回轉支承外支腿與側板連接的焊縫,均按重要焊縫檢測。
5.8.2 回轉支承內外圈螺栓逐一檢查,發現問題更換整圈螺栓。
5.9 駕駛室的檢測與評定
5.9.1 駕駛室與塔機鋼結構連接的耳板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按一般焊縫檢測。
5.9.2 耳板連接孔、連接件應無異常;
5.9.3 駕駛室內操作臺手柄指示標志應清晰。
5.10 塔身的檢測與評定
5.10.1 塔身子單元包括標準節、基礎節、附著框。各節標準節、基礎節兩端接頭螺栓套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按一般焊縫檢測。
5.10.2 管狀標準節、基礎節主弦桿兩端的封頭應有效密封。主弦桿內應無積水。
5.10.3 發現標準節弦桿、腹桿接料,該節報廢。
5.11 底架的檢測評定
5.11.1 在同一個平面上的四個法蘭盤的平面度偏差不應小于相互距離的1/1000。
5.11.2 法蘭盤與底架架體連接的焊縫及所有焊縫均按重要焊縫處理。
5.12 行走式塔機臺車架的檢測與評定
5.12.1 臺車架接頭焊縫按重要焊縫檢測,其余焊縫按一般焊縫檢查。
5.12.2 箱形臺車架及箱形支腿應無積水現象。
5.12.3 支腿縱橫向跨距的允許偏差不大于其公稱值的1% 。
6 電氣系統的檢測與評定
6.1 電氣裝置的檢測與評定
6.1.1 電氣保護的設置應符合GB5144第8.3.1條的規定。
6.1.2 損壞的或接觸不良的電氣開關、控制器、接觸器、照明等元器件應更換。
6.1.3 主電纜有破損、老化等缺陷,電線、電纜使用達五年以上,均應全部更換;
6.1.4 電纜、電線、接觸器等接頭螺釘、螺栓應無松動和脫落。
6.1.5 集電器
1 電刷和滑環的要求應符合GB5144-2006中第8.7.1條和第8.7.2條的規定。
2 電刷明顯磨損后應當更換,電刷架如有變形、銹蝕、損傷,應更換。接頭螺釘、螺栓應無松動和脫落。
3 滑環磨損后,允許車削加工,但不得小于原設計直徑的95% 。
6.2 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測與評定
6.2.1 安全保護裝置的保護種類至少應滿足GB5144第6條的要求;
6.2.2 各行程限位開關的動作應靈敏、可靠。當開關脫離接觸時,應能自動復位;
6.2.3 檢查各安全裝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與相應結構的連接點是否可靠,測力環本身不應有影響安全的缺陷;
6.2.4 安全保護裝置的性能應可靠。
6.3 操縱系統的檢測與評定
6.3.1 操縱系統是否符合GB5144第7條的要求。
6.3.2 操縱機構應滿足GB/T9462第4.4.12條第2款的規定。
7 安裝后整機檢測
7.1 機構的一般檢查
7.1.1 機構總成不得缺件,各連接件、緊固件不得有松動現象。
7.1.2 各部件需潤滑處按規定加注潤滑油脂,油道暢通,各部油嘴、油杯裝配齊全。
7.1.3 傳動機構各總成起制動和運轉時平穩無沖擊、無異常振動和異響,各密封處不得滲油、漏油。
7.2 鋼結構的一般檢查
7.2.1 表面宏觀檢查構件及焊縫有無裂紋。
7.2.2 各總成結構件軸心線直線度應小于L/1000 。
7.2.3 各總成結構件節間弦桿的軸心線直線度應小于L/750 。
7.2.4 各走臺、欄桿等維護結構應無缺損,安全可靠。
7.3 電氣系統的一般檢查
7.3.1 開關動作應無異常,電氣元、器件外觀應無破損。
7.3.2 檢查電氣系統工作時有無異聲、異味等不正常現象。
7.3.3 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符合GB5144第8.1.7條的規定。
7.4 安全保護裝置的一般檢查
7.4.1 安全保護裝置外觀應無明顯的變形或磨損、松動等情況。
7.4.2 保護裝置觸頭的動作位置應恰當、正常。
7.5 鋼絲繩的外觀檢查
7.5.1 鋼絲繩外觀應無不良缺陷,固定應牢固。
7.6 現場連續作業試驗
7.6.1 現場連續作業試驗按GB/T9462第5.8條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6.2 對于軌道式運行的塔機,連續作業試驗還應包括整機往返運行10m以上距離。
7.6.3 試驗后檢查各部件,不應有損壞及異常現象。
7.6.4 檢查油池溫升,齒輪減速器溫升≤35℃,渦輪蝸桿減速器溫升≤60℃。
7.7 結構試驗
7.7.1 在塔身承受彎矩最大的截面上布置應變片測點,測試出自重產生的應力、額定載荷產生的最大應力和與之相應的另一個極值。
7.7.2 剩余壽命估算
用測出的自重應力和載荷應力疊加出測點的最大應力幅σmax和與之對應的σmin 。以此σmax作為疲勞許用應力值,根據GB/T13752規范中相關的公式和表格,可估算出該塔機的參考壽命和參考剩余壽命。
7.7.3 在額定載荷作用下,測定起重臂根部水平變位。起重臂根部水平變位應符合GB/T 17807第5條的要求。
8 塔式起重機安全狀態評估
8.1 構件或零件的安全性評估
8.1.1 構件或零件的安全狀態評定等級見表8.1.1。
表8.1.1 構件的評定等級
檢查項目 |
au級或bu級 |
cu級 |
du級 |
連接構造 |
1、連接方式可靠,構造正確,工作無異常,或僅有局部表面缺陷; 2、探傷或檢查未發現失效性裂紋; |
1、 構造方式有一定缺陷,局部存在構造隱患; 2、檢測時發現局部有裂紋。 |
1、構件多處產生塑性變形; 2、裂紋無法修復或修復無意義。 |
變形 |
無明顯變形或變形量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 |
局部有塑性變形。變形量高于規范要求值的10%以內。 |
構件整體變形或失穩,變形量超過相關規范值的10%以上。 |
銹蝕 |
有少量銹蝕,銹蝕深度 |
有50%以上銹蝕,銹蝕深度達到原厚度的8%~10% |
大多數銹蝕,銹蝕深度大于原厚度的10% |
磨損 |
無明顯磨損或磨損量小于原厚度的8% |
有明顯磨損磨損量達到原厚度的8%~10% |
嚴重磨損或磨損量超過10% |
8.2 鋼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2.1 鋼結構的安全狀態評定等級見表8.2.1。
表8.2.1 鋼結構子單元的評定等級
子單元 (總成) |
Au級 |
Bu級 |
Cu級 |
Du級 |
起重臂 |
1、 該子單元的2/3以上構件為au級,1/3以下構件為bu級; 2、該子單元構造方式正確,工作無異常,或僅有局部表面缺陷。
該子單元可以不經過整改即可繼續使用。 |
1、 該子單元的2/3以上構件為bu級,1/3以下構件為au級; 2、該子單元構造方式正確,工作無異常,或僅有局部表面缺陷。
該子單元經過簡單整改即可繼續使用。 |
1、該子單元的2/3以上構件為cu級,1/3以下構件為bu級; 2、該子單元構造方式有一定缺陷,局部存在構造隱患;
以上缺陷經過維修、更換后可繼續使用。若更換主要構件應做結構試驗。 |
1、該子單元的2/3以上構件為du級,1/3以下構件為cu級; 2、該子單元失去穩定性;
以上缺陷若不具有適修性,應報廢。 |
塔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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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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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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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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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轉支承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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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套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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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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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架(或臺車) |
8.3 機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3.1 機構的安全狀態評定等級見表8.3.1。
表8.3.1 機構子單元的評定等級
子單元(總成) |
Au級Bu級 |
Cu級 |
Du級 |
起升機構 |
1 機構轉動平穩,無異響及異常振動、擺動; 2 機構內各零部件無損壞,磨損、銹蝕程度在允許范圍之內。
該機構減速器僅需更換油池機油即可繼續使用。頂升機構僅需更換液壓油即可繼續使用。如果能按原性能使用應定為Au級; 原性能降低10%以內,定為Bu級。 |
1、有不正常的異響、振動,可修復; 2、零件有局部損壞,或磨損超過標準要求,但能方便的更換局部零件;
以上缺陷經過維修、局部更換零部件、整改后可繼續使用。 |
1、機構有嚴重的異響、振動,修復困難。 2、多處零部件損壞。不方便更換。
以上缺陷不具有適修性,不應繼續使用。若繼續使用必須整個機構更換。 |
變幅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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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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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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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機構 |
8.4 電氣系統子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4.1 電氣系統安全狀態評定等級見表8.4.1。
表8.4.1 電氣系統子單元的評定等級
子單元(總成) |
Au級或Bu級 |
Cu級 |
Du級 |
電氣裝置 |
1 電器箱內布線整齊,各接頭觸點完好; 2 電氣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3 電器箱防腐完好,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能達到≥0.5MΩ。電纜完好。 4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5 操縱系統操縱定位準確,標志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操作靈活、可靠;
該系統不用經過任何整改就能繼續使用,應定為Au級;該電氣系統經過整改就可繼續使用,應定為Bu級。 |
1 開關動作無異常,布線整齊; 2 電氣保護裝置不齊全,能方便的維修、補充、更換局部元件; 3 維修后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能達到≥0.5MΩ。 4 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能補充齊全。 5 操縱系統操縱定位準確,標志不牢固,字跡不清楚。需重新標示清楚;
以上缺陷經過維修、局部更換、補充元器件,整改后可繼續使用。 |
1 電器箱接線混亂,原件老化,箱體銹蝕深度超過原厚度的10% 。 2 電器保護裝置不齊全。 3 三個以上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不起作用。 4 操縱系統定位不準確,標志不清。
以上缺陷若不具有適修性,應報廢。若需繼續使用必須整個部件更換。 |
安全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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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系統 |
8.5 鑒定單元的安全性評估
8.5.1 鑒定單元安全狀態評定等級見表8.5.1。
表8.5.1 鑒定單元的評定等級
鑒定單元 |
Aau級 |
Bau級 |
Cau級 |
Dau級 |
鋼結構 |
各子單元級別均為Au級 |
子單元級別為Au級、Bu級 |
子單元中有一個最低的級別為Cu級 |
有一個以上的子單元為Du級 |
機構 |
各子單元級別均為Au級 |
子單元級別為Au級、Bu級 |
子單元中有一個最低的級別為Cu級 |
有一個以上的子單元為Du級 |
電氣系統 |
各子單元級別均為Au級 |
子單元級別為Au級、Bu級 |
子單元中有一個最低的級別為Cu級 |
有一個以上的子單元為Du級 |
8.6 綜合評定
8.6.1 塔式起重機安全性能檢測評估,應分別評定鋼結構承載能力、機構狀況、電氣系統的完好程度三個方面的等級,再結合結構試驗的變形情況及剩余壽命的估算,綜合評定塔機安全性能的等級。見表8.6.1。
表8.6.1 在用塔式起重機總體安全性能等級的綜合評定
等級 |
分級標準 |
使用要求 |
A級 |
1、鋼結構鑒定單元為Aau級,機構、電氣系統鑒定單元不低于Bau級; 2、額定載荷作用下,臂根鉸點位移量在標準允許范圍內。 3、未超過額定載荷估算的疲勞壽命。 |
可按原性能的90%~100%使用。 |
B級 |
|
可按原性能的80%~90%使用。 |
C級 |
1、鋼結構鑒定單元為Cau級,機構、電氣系統為Dau級 2、額定載荷作用下,臂根鉸點位移量超過標準允許范圍。 3、未超過60%的額定載荷估算的疲勞壽命 |
可降低獨立高度,按原性能的60%~80%使用。 |
D級 |
鋼結構鑒定單元為Dau級 |
不能繼續使用,應報廢 |
8.7 檢測鑒定報告
8.7.1 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塔機的品種、規格型號;
2 塔機的制造單位,出廠日期、出廠編號;
3 塔機產權單位;
4 塔機整體情況概述;
5 鋼結構的檢測情況;
6 機構的檢測情況;
7 電氣系統的檢測情況;
8 結構應力及剛度的檢測情況;
9 安全等級的評定;
10 鑒定后的使用性能表;
11 結論及建議。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要求)”或“應按……執行”。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和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規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