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穩定性要求
塔式起重機穩定性要求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過計算來檢驗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穩定性應遵守的條件,該類塔機由ISO 4306-3定義,它容易傾翻和被風吹動。假設塔機置于堅固、水平的支承面或軌道上。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ISO 4302 起重機 風載荷估算
ISO 4306-3 起重機 術語 第3部分:塔式起重機
ISO 8686-3 起重機 載荷和載荷組合設計原則 第3部分:塔式起重機
術語和定義
ISO 4306-3 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抗傾翻穩定性
計算
當穩定力矩的代數和大于或等于傾翻力矩的和時,該塔機被認為是穩定的。
應使用表1中規定的數值求傾翻力矩之和,計算檢驗塔機的穩定性。在所有計算中,塔機及其部件的位置、載荷及力的作用,都應按最不利的組合、方向和作用來考慮。
設計為帶載運行的塔機,應考慮將制造商規定的軌道允許最大垂直偏差引起的力,作為其他載荷列入表1中工況Ⅱ。
對特殊地點或地區的地震及其他振波影響,應作為附加載荷工況加以考慮。
按表1計算時,應考慮塔機及其部件質量產生的載荷,其中包括塔機在工作狀態下作為固定部件的提升附件。
工作狀態下向后傾翻穩定性
向后傾翻的穩定性應按表1中工況Ⅲ計算。
風載荷的作用
工作狀態的風載荷按最不利方向施加。
對于不能隨風自由回轉的塔機,非工作狀態的風載荷應按最不利方向施加。對于設計為隨風回轉的塔機,則非工作狀態的風載荷按預期的方向施加到上部結構,并按最不利方向施加到下部結構。
表1 塔式起重機穩定性的載荷值
工況 |
載荷 |
應考慮的載荷值 |
|
工作狀態 |
Ⅰ基本穩定性 |
自重載荷 |
1.0P0 |
起升載荷 |
1.6P |
||
風載荷 |
0 |
||
慣性載荷 |
0 |
||
Ⅱ動態穩定性 |
自重載荷 |
1.0P0 |
|
起升載荷 |
1.35P |
||
風載荷 |
1.0W1 |
||
慣性載荷 |
1.0D |
||
Ⅲ向后傾翻穩定性 (突然卸載) |
自重載荷 |
1.0P0 |
|
起升載荷 |
-0.2P |
||
風載荷 |
1.0W1 |
||
慣性載荷 |
0 |
||
非工作狀態 |
Ⅳ暴風侵襲 |
自重載荷 |
1.0P0 |
起升載荷 |
1.0P1 |
||
風載荷 |
1.2W2 |
||
慣性載荷 |
0 |
||
Ⅴ安裝拆卸穩定性 |
自重載荷 |
1.0P0 |
|
起升載荷 |
1.25P2 |
||
風載荷 |
1.0W3 |
||
慣性載荷 |
1.0D |
||
注 D——由驅動產生的慣性載荷按ISO 8686-3計算,取φs=1; P0——塔機各部件的重力; P——起升載荷(吊重加P1) P1——固定載荷的提升附件的重力; P2——塔機安裝、拆卸時被安裝、拆除部件的重力; W1——工作狀態風載荷,按ISO 4302; W2——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按ISO 4302; W3——安裝、拆卸時風載荷,按工作狀態風載荷W1或按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 |
塔機基礎
制造商應規定塔機作用在地面或支撐結構上的載荷。制造商提供的資料應說明規定的這些載荷(包括非工作狀態風載荷)所適用的全部工況。當基礎能承受塔機全部或部分穩定性時,則制造商應規定適用于該塔機基礎的要求。當塔機需在斜面上作業時,制造商應考慮該狀態下的計算工況。
臨時輔助穩定裝置
塔機為工作狀態的配置(表1中工況Ⅰ至Ⅳ),不使用臨時輔助穩定裝置,塔機應是穩定d。
對于表1中工況Ⅴ,可使用臨時輔助穩定裝置滿足安裝或拆卸時的穩定要求。
可拆卸的壓重可以滿足表1中工況Ⅳ的情況。但是當沒有這些外加的壓重,并取風載荷值為1.1W2時,則該工況下塔機也應是穩定的。
變形
當塔機在最不穩定狀態上承受載荷并處以最不利的工況下,如果考慮二階效應記入變形的影響,而使塔身中增加的彎矩不大于10%時,穩定性的計算可按一階理論不考慮變形影響,以便簡化計算。
但隨著上述二階效應的增大,應考慮表1中各工況的傾翻力矩會成比例地增加。
防風穩定性
對于所有露天工作的軌道運行塔機,都應按表2中的工況通過計算來檢驗防止風吹動的穩定性。
表2 防風穩定性的載荷值
工況 |
載荷 |
應考慮的載荷值 |
Ⅱ動態穩定性 |
自重載荷 |
1.0P0 |
起升載荷 |
1.35P |
|
風載荷 |
1.2W1 |
|
慣性載荷 |
1.0D |
|
Ⅳ暴風侵襲 |
自重載荷 |
1.0P0 |
起升載荷 |
1.0P1 |
|
風載荷 |
1.2W2 |
|
慣性載荷 |
0 |
為防止塔機在非工作狀態下移動,而必須使用夾軌鉗或類似裝置的地方,使用說明書應規定當達到工作風速限值時,應使用夾軌鉗或類似裝置。
運行阻力和摩擦系數應采用表3中的規定。
表3 運行阻力和摩擦系數
運行阻力/徑向載荷 |
摩擦系數 |
||
滑動軸承 |
滾動軸承 |
軌道與制動車輪之間 |
軌道與夾軌鉗之間a |
0.02 |
0.005 |
0.14 |
0.25 |
a如能證明在所有表面狀態和質量(如油、臟物、冰)的情況下,都有較高摩擦系數的話,則可取其較高的數值。 |